发文单位:中组部、 中央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5-24
执行日期:1986-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中组部、 中央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5-24
执行日期:1986-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6]第3号
发布日期:1986-4-7
执行日期:1986-4-7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办(86)第9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发布日期:1986-3-24
执行日期:1986-3-24
失效日期:19931103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三节 侦查
第四节 侦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五节 侦查终结
第六节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查办案件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文 号:组通字[1986]25号
发布日期:1986-5-24
执行日期:1986-5-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