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失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刑一)函[1986]20号
发布日期:1986-3-24
执行日期:1986-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送我院内部请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案件及时正确地办理,现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保卫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3-27
执行日期:1986-3-27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保卫部,各军区、海军、空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3-24
执行日期:1986-3-24
失效日期:19931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