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1-6-10
执行日期:1981-6-10
失效日期:1984-1-1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1-6-10
执行日期:1981-6-10
失效日期:1984-1-1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81-6-11
执行日期:1981-6-1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1-2-25
执行日期:1981-2-25
生效日期:198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