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7-27
执行日期:1980-7-27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7-27
执行日期:1980-7-27
生效日期:1900-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交通部
发布日期:1980-7-22
执行日期:1980-7-22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8-19
执行日期:1980-8-19
生效日期:1981-1-1
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文 号:[80]公发审186号、
发布日期:1980-10-18
执行日期:1980-10-18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肃处理“牢头”、“狱霸”的做法很好,各地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