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84高检研函第16号
发布日期:1984-11-13
执行日期:1984-11-13
失效日期:20020225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发字[84]第21号《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实施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84高检研函第16号
发布日期:1984-11-13
执行日期:1984-11-13
失效日期:20020225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发字[84]第21号《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实施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2-8
执行日期:1984-12-8
生效日期:1997-1-1
为了解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问题,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11-6
执行日期:1984-11-6
生效日期:2002-4-1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如下规定:
一、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发[1979]182号
发布日期:1979-12-24
执行日期:1980-1-1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4-10-20
执行日期:1984-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 号:84高检发三27号
发布日期:1984-11-26
执行日期:1984-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政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