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7号
发布日期:1979-3-21
执行日期:1979-3-21
失效日期:1996123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7号
发布日期:1979-3-21
执行日期:1979-3-21
失效日期:1996123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15号
发布日期:1979-6-11
执行日期:1979-6-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79〕3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于逮捕、判刑前在“强劳队”、“不法人员学习班”、“群专队”和“民兵指挥部”受审查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79]高检一字第55号
发布日期:1979-8-23
执行日期:1979-8-23
失效日期:1993110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