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 号:司发通〔2014〕112号
发布日期:2014-10-24
生效日期:2014-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 号:司发通〔2014〕112号
发布日期:2014-10-24
生效日期:2014-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79-4-27
执行日期:1979-4-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2号
发布日期:1979-1-19
执行日期:1979-1-1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78)第28号《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9-1-19
执行日期:1979-1-1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号《关于执行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一号
发布日期:1979-2-23
执行日期:1979-2-23
失效日期:1997-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79]高检一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79-3-10
执行日期:1979-3-10
失效日期:19931103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