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 号:司发通〔2014〕112号
发布日期:2014-10-24
生效日期:2014-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 号:司发通〔2014〕112号
发布日期:2014-10-24
生效日期:2014-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9法办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79-4-27
执行日期:1979-4-2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79]高检一字第1号
发布日期:1979-3-10
执行日期:1979-3-10
失效日期:19931103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