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5-11-9
执行日期:1985-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30日电话请示“少管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问题,经向公安部了解,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作如下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5-11-9
执行日期:1985-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30日电话请示“少管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问题,经向公安部了解,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作如下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5-10-12
执行日期:1985-10-1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85)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原判有期徒刑正在执行的被告人,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缓刑,其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刑期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宣告缓刑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的请示报告鄂法研字〔1985〕16号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8-21
执行日期:1985-8-21
发文单位: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5-9-21
执行日期:1985-9-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