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林业部、 公安部
文 号:林安[1986]342号
发布日期:1986-8-20
执行日期:1986-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
发文单位:林业部、 公安部
文 号:林安[1986]342号
发布日期:1986-8-20
执行日期:1986-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林业部、 工商局
文 号:82高检发经5号
发布日期:1982-3-29
执行日期:1982-3-29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林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4-29
执行日期:1982-5-1
生效日期:2002-1-20
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