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5-31
执行日期:1982-5-31
生效日期:1984-1-1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5-31
执行日期:1982-5-31
生效日期:1984-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7-5
执行日期:1982-7-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2-7-6
执行日期:1982-7-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最近,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基层保卫部门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移送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经我们共同研究,现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
发布日期:1982-7-9
执行日期:1982-7-9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公安局:
各级铁路法院、检察院已于5月1日正式办案。现就办案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8-3
执行日期:1982-8-3
生效日期:1984-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8-14
执行日期:1982-8-1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年8月1日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