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3-8-16
执行日期:1983-8-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3-8-16
执行日期:1983-8-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1983]公发(研)115号
发布日期:1983-8-13
执行日期:1983-8-1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3-7-20
执行日期:1983-7-2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3〕20号《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请示》收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83法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83-7-26
执行日期:1983-7-2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发文单位: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发布日期:1983-9-2
执行日期:1983-9-2
失效日期:19970101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