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法(研)发[1986]25号
发布日期:1986-7-24
执行日期:1986-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法(研)发[1986]25号
发布日期:1986-7-24
执行日期:1986-7-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8-15
执行日期:1986-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司法厅(局)劳改局及各劳改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刑事申诉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将卷宗随被告人移送到有关的劳改单位。为不影响查处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档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6-8-23
执行日期:1986-8-23
失效日期:19931103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国营工厂厂长的请示知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6司发研字249号
发布日期:1986-8-15
执行日期:1986-8-15
失效日期:19900701
通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③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④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7-21
执行日期:1986-7-2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6)1号《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