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9-5-24
执行日期:1989-5-2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1988)33号《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控申发字[1989]6号
发布日期:1989-3-28
执行日期:1989-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5-11
执行日期:1989-5-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发[1989]12号
发布日期:1989-6-12
执行日期:1989-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