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发布日期:1989-11-30
执行日期:1989-11-30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0-2-16
执行日期:1990-2-16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