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2-6
执行日期:1990-2-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2-8
执行日期:1990-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9)206号《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自诉人杨其霞确已向沭阳县法院控告过被告人李珍兰,而李珍兰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法院应对被告人李珍兰的侮辱犯罪行为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2-6
执行日期:1990-2-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发布日期:1989-11-30
执行日期:1989-11-30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0-2-16
执行日期:1990-2-16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