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携款潜逃的贪污、贿赂等案犯及时立案、报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贪检字[1992]39号
发布日期:1992-6-18
执行日期:1992-6-1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2-5-16
执行日期:1992-5-16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犯或缓刑犯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在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9]4号
发布日期:1989-7-3
执行日期:1989-7-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9-8-1
执行日期:198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