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9-9-17
执行日期:1989-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9-9-17
执行日期:1989-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发文单位:最高检
发布日期:1989-10-8
执行日期:1989-10-8
失效日期:1993110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律不作免诉处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10-14
执行日期:1989-10-1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
(上略)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发布日期:1989-11-30
执行日期:1989-11-3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电话请示的“关于监外执行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如何办理裁定减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监察部
文 号:[90]体监字4号
发布日期:1990-6-15
执行日期:1990-6-15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委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规范化,根据监察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