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2]4号
发布日期:1992-3-9
执行日期:1992-3-9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2]4号
发布日期:1992-4-9
执行日期:1992-4-9
失效日期:2002022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你院检呈字第5号(1993)《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意见,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