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察部
发布日期:1989-11-10
执行日期:1989-11-10
同志们:
今天,我向各位介绍一下人民法院从8月15日两高“通告”发布到10月底贯彻执行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如何开展惩治腐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打算。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控申发字[1990]5号
发布日期:1990-6-18
执行日期:1990-6-18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了查处重婚案件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90]5号
发布日期:1990-6-12
执行日期:1990-6-12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浙检研字(1990)第25号《关于受理后立案前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追缴赃款赃物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司发[1990]160号
发布日期:1990-8-25
执行日期:1990-8-25
失效日期:200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公安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