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2-10-23
执行日期:1992-1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2〕10号《关于自诉刑事案件原告人长期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3]3号
发布日期:1993-6-19
执行日期:1993-6-19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你院检呈字第5号(1993)《关于对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地方人员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公安部意见,现批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2]143号
发布日期:1992-11-19
执行日期:1992-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1月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11月19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3]1号
发布日期:1993-1-9
执行日期:1993-1-9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假冒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