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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11-27

执行日期:1987-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8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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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12-19

执行日期:1987-12-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你院的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将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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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7-12-11

执行日期:1987-12-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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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总政治部

文  号:1987政联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87-12-21

执行日期:1987-12-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对正确处理军地互涉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现根据近几年军地互涉案件侦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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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0-12-30

执行日期:1990-12-3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3号《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时限,应从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者抗诉书及其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至第二审判决、裁定宣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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