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文 号:法研发[1991]12号
发布日期:1991-4-16
执行日期:199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教委(厅、局)、团委、总工会、妇联: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12-1
执行日期:1993-12-1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发文单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发布日期:1993-12-29
执行日期: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