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1-28
执行日期:1988-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送检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检验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六章 复核
第七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发文单位:林业部、 公安部
文 号:林安字[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5-25
执行日期:1994-5-25
失效日期:2004-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