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1-5
执行日期:1986-11-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计委
文 号:法发[1994]9号
发布日期:1994-4-22
执行日期:1994-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现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1-28
执行日期:1988-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送检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检验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六章 复核
第七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发文单位:林业部、 公安部
文 号:林安字[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5-25
执行日期:1994-5-25
失效日期:2004-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