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6-9
执行日期:1988-6-9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6-9
执行日期:1988-6-9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复[1988]29号
发布日期:1988-7-6
执行日期:1988-7-6
失效日期:199612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88-7-9
执行日期:1988-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来发现有一些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有的借此逃避监管,干扰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并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8]公刑字60号
发布日期:1988-7-13
执行日期:198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