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9-25
执行日期:1991-9-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9-25
执行日期:1991-9-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10-19
执行日期:1991-10-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刑字(1991)14号《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1]195号
发布日期:1991-12-11
执行日期:1991-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12-17
执行日期:1991-1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法〔1991〕64号《关于隔离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