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2-13
执行日期:1995-2-1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2-13
执行日期:1995-2-13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号:法明传[1995]217号
发布日期:1995-6-8
执行日期:1995-6-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4〕165号《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劳人部
文 号:86高检会三字第2号
发布日期:1986-11-8
执行日期:1986-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3-8
执行日期:1995-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安部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5-2-21
执行日期:1995-2-21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委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文 号:[95]沪公[指]73号
发布日期:1995-4-7
执行日期:1995-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各业务庭、处、室,各区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