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9-25
执行日期:1991-9-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发布日期:1991-9-25
执行日期:1991-9-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1]195号
发布日期:1991-12-11
执行日期:1991-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