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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1992]2号

发布日期:1992-1-7

执行日期:1992-1-7

  失效日期:200202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一、免予起诉的原则

  二、免予起诉的条件

  三、免予起诉的审查

  四、免予起诉的决定和备案

  五、免予起诉的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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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短其考验期限的电话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2-1-11

执行日期:1992-1-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审监文字(1991)第18号《关于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可否缩减其考验期限的请示》收悉。关于这个问题,我院1991年10月10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除有特殊情况,经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请你院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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