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86-12-12
执行日期:1986-12-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沪高法办字第5号《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自诉刑事案件中,对那些经人民法院初步调查,明显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是不予立案还是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二发字[1987]7号
发布日期:1987-1-26
执行日期:1987-1-26
失效日期:200202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经字(86)146号《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二发字1987第1号
发布日期:1987-1-2
执行日期:1987-1-2
失效日期:200202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