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法(2000)113号
发布日期:2000-7-11
执行日期:2000-7-11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10-25
执行日期:2000-10-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反贪字[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10-12
执行日期:200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高检会[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8-28
执行日期:200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