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法工委
文 号:公通字[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1-24
执行日期:1998-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法工委
文 号:公通字[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1-24
执行日期:1998-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刑字[1998]21号
发布日期:1998-3-9
执行日期:199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5-11
执行日期:1998-5-11
生效日期:1900-1-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