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是共同犯罪的衍生行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就构成实行过限。实行过限问题历来为各国刑法理论所关注:德国学者将其称为正犯的过剩行为,是指超越共同犯罪决意的行为;日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剩行为,即正犯者实施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意大利刑法学者称之为共犯关系的偏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出现了实际实施的犯罪不同于某个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所希望的犯罪的情形;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1]。
浅析强奸罪存在的几个问题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抢劫出卖赌博工具所得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期间,张某通过李某提供的U盘软件工具,破解赌博机程序,多次赌博获利共计七万余元,付给李某每次3000元使用费。被告人刘某得知后,将张某、李某劫持,逼迫张某“赔付”3万元、李某“赔付”5万元,另强迫李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出卖赌博工具,与张某共同通过赌博获利,系赌博共犯,被告人刘某是抢回赌资,不构成抢劫罪。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期间,张某通过李某提供的U盘软件工具,破解赌博机程序,多次赌博获利共计七万余元,付给李某每次3000元使用费。被告人刘某得知后,将张某、李某劫持,逼迫张某“赔付”3万元、李某“赔付”5万元,另强迫李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出卖赌博工具,与张某共同通过赌博获利,系赌博共犯,被告人刘某是抢回赌资,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王某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
2012年4月,王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县城郊区租赁一住房,以生意人出现在县城街道小巷。次年7月14日,王某伙同方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县城超市、长途汽车站等地寻找抢劫目标。7月14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等人在某超市侧门出口处将曹某带到其租赁住房内。王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筋、木棍和匕首殴打、威胁曹某,欲抢劫曹某的财产,而曹某当天恰好未携带任何钱在身边。王某等人无奈放掉曹某,接着又去超市寻找抢劫目标,不料竟东窗事发。
【分歧】
在处理本案中,对王某犯抢劫罪均无异议,但对认定是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存在分歧意见:
2012年4月,王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县城郊区租赁一住房,以生意人出现在县城街道小巷。次年7月14日,王某伙同方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县城超市、长途汽车站等地寻找抢劫目标。7月14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等人在某超市侧门出口处将曹某带到其租赁住房内。王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筋、木棍和匕首殴打、威胁曹某,欲抢劫曹某的财产,而曹某当天恰好未携带任何钱在身边。王某等人无奈放掉曹某,接着又去超市寻找抢劫目标,不料竟东窗事发。
【分歧】
在处理本案中,对王某犯抢劫罪均无异议,但对认定是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存在分歧意见:
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特性
全国人大于2012年3月14日修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该法实施情况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诸多方面,较前都有较大完善,更加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困扰司法公正的具体问题,突出人权保障功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科学与完善。
传统法“先教后刑”理念对当代刑事司法的启示
贝卡利亚曾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论犯罪与刑罚》,第124页)。中国古代却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最艰难的“完善教育”作为预防犯罪、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并形成了“先教后刑”的理念。这不仅是因为“教”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还因为“教”为“刑”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尽管时光流转了千百年,这一理念对于指导当代的刑事司法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传统法的“先教后刑”理念
一、传统法的“先教后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