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初,某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某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并于同年3月19日任命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经理。同年4月6日,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委派王某代表村建办资产(股金)责任人参加开发公司股东会工作。同年5月11日,开发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村建办以房屋出资,作价90万元,王某等6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10万元,王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发公司成立后经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其中村建办出资720万元,王某等自然人出资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一直为王某。
2003年初,某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某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并于同年3月19日任命被告人王某为该公司经理。同年4月6日,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建办)委派王某代表村建办资产(股金)责任人参加开发公司股东会工作。同年5月11日,开发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村建办以房屋出资,作价90万元,王某等6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10万元,王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开发公司成立后经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其中村建办出资720万元,王某等自然人出资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一直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