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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

【要旨】
翻供和辩解在性质上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具体认定上都有本质不同,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辩白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定罪和量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对行为性质进行一定的辩解,只要不否认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案情】
抗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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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多次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12年11月,谢某因盗窃家禽被治安拘留五日;2012年12月,谢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治安拘留15日;2014年2月,谢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经核价为136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谢某到底应受何种处罚,现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一、第二次盗窃发生在2012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97年1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因其超过一年期限,不构成犯罪,应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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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审查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成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须。
(一)该类案件存在的共同特征
1、案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报复;有的像嫁祸于人;有的出于嫉妒;有的是为了灭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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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所谓的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监狱拟对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表现、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和社会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能否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的活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审前社会调查成为法院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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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一、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的字面意思是法律帮助,意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采用法律救济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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