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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采用诈骗手段占有赃物应定为侵占罪

【案情】
刘某与韩某系好友关系。2014年2月,刘某盗窃一根金颈链急于销赃,刘某找到韩某,谎称其母有一根金颈链欲出售。韩某当即答应,并将金颈链带回家中。韩哥觉得金颈链来路不明,责令其退还刘某。次日,韩某找到刘某,刘某如实告知盗窃真相,并要求退还金颈链。此时,韩某趁机抓住刘某盗窃作案的把柄,逐起将金颈链占为已有之念,于是谎称金颈链已由其哥交派出所。刘某怕事被揭露,不敢声张。韩某占有金颈链至案发。经鉴定该金颈链价值人民币8000元。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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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警察来抓捕而停止行凶属抢劫未遂

【案情】
2014年1月3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黄某想“搞点钱”,于是携带一把自制大砍刀,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一直往县城方向寻找抢劫对象。后来他发现“果果小卖部”亮着灯,被告人黄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黄某遂把张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张某“见红”,被害人张某想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恰好,张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口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张某一脚,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黄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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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遇反抗应构成抢劫罪

【案情】
2013年12月26日晚,李某骑摩托骑摩托车搭载熊某,熊某提议去抢包,李某表示同意。两人骑摩托车来到某市城区,在路旁边行驶,见何某背包在前面行走,李某便故意骑摩托车从何某身边经过,熊某便一把抓住何某的背包欲将包抢走。后见何某抓背包不放手,李某便加大油门,熊某用力拖拉包,最后把包背带扯断、何某带倒在地,将包抢走。经法医鉴定,何某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抢包内有财物8600余元。
【分歧】
对于李某、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要件,应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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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银行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案情】
2014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辉以借手机耳塞为由进入同村的被害人柯良的家中,偷走柯良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随后破解了该卡的密码,并使用该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先后三次共领取人民币5 000元用于日常消费。同年3月14日,李辉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柯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 000元。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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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案情】
林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夏某(在逃)先后多次窜到丰城市某乡镇小商品交易市场,以该地盘归“他”管辖为由,要求商户向其交纳“管理费”。2013年7月22日下午,当林某等人再次来到余某的店面强行索要1500元管理费时,遭到余某拒绝,于是林某拾起地上一只铁锤追打余某,迫使余某妻子顾某当场交给林某15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在主观上是去强索“管理费”,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在客观上当场使用暴力并索取“管理费”1500元,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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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首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及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并作为刑法第234条之一。门头沟法院通过对近两年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面对手段隐蔽、危害严重却日益猖獗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显得太过简单和原则,未能面面俱到地解决有关器官移植犯罪涉及的所有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困惑。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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