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0日、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陆某某对其信任,两次以收购大米的方式,骗取陆某某大米共计85.5吨,价值人民币326674元,所得货款用于赌博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130000元给陆某某。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5日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0日、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陆某某对其信任,两次以收购大米的方式,骗取陆某某大米共计85.5吨,价值人民币326674元,所得货款用于赌博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赔130000元给陆某某。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5日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