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某于2013年5月13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通过中介人张某、孟某办理信用卡垫还业务,后该两名中介人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某粮店内找到被害人于某进行信用卡垫还,在被害人于某向被告人曲某光大银行信用卡汇款后,曲某将该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新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7000元。
被告人曲某于2013年7月11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球商场,通过被害人王某办理信用卡提现、垫还业务,在被害人王某向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汇款后,将该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新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000元。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曲某于2013年5月13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通过中介人张某、孟某办理信用卡垫还业务,后该两名中介人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某粮店内找到被害人于某进行信用卡垫还,在被害人于某向被告人曲某光大银行信用卡汇款后,曲某将该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新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7000元。
被告人曲某于2013年7月11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球商场,通过被害人王某办理信用卡提现、垫还业务,在被害人王某向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汇款后,将该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新卡,致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5000元。
二、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