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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温州名律徐雪芬辩护裁判文书精选

 文书一杨某甲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2)浙温刑终字第1015号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徐雪芬。审理经过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0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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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并虚构事实获利的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姜某未婚先孕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影响声誉,姜某和家人商议后,委托犯罪嫌疑人周某给孩子找个合适人家送养。犯罪嫌疑人周某从朋友处得知崔某夫妇经济状况较好、不能生育,渴望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便牵线搭桥,为双方电话联系送养孩子事宜。2015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通知崔某到某卫生院门口接孩子,并向其撒谎说姜某坐月子是其表姐服侍的,表姐索要1万元作为补偿,崔某便交给前来拿钱的“表姐夫”(实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丈夫)1万元。之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才将其和姜某约定交接孩子的正确地点告知崔某。崔某前往,看到孩子健康红润,非常满意,主动拿出1万元钱塞给姜某作为营养费,被姜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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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宗强奸案件的不予批捕原因分析及其证据认定问题

一、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这26宗不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存在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表现如下:     (一)不捕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26件强奸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有的案件证据甚至相当单薄,如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26件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不承认强奸,或称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称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关系的。后者又表现为多种形态,如辩称是恋人关系、情人关系、通奸关系,或是嫖娼行为、求奸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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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派出所调解强行拿回赔偿款如何定性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在其朋友邵某某因经济纠纷在派出所调解下赔偿给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000元,跟车尾随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该车行至某路口遇到红灯停车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打开崔某某的车门上车,从崔某某处强行拿回赔偿款1000元。得手后两人下车离开。
二、分歧意见    该案如何处理,存在有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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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取下另一民警配枪不慎走火致第三个民警死亡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左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左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审理经过左贡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字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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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特定场所遗忘物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4日9时许,孙某至灌南县某医院陪其家属看病,后去该医院一楼抽血化验柜台帮其家属拿抽血化验单。在抽血化验柜台前,孙某看见柜台上放有一手包,柜台四周无人顿生偷走的念头,遂用自己手中的塑料袋子做遮掩,将手包拿走并迅速离开。事后查明,当日8时许,被害人杜某到该医院体检,期间到该医院一楼抽血化验,其将手包放于抽血化验柜台的左角上,直到体检结束将离医院时才想起自己的手包没拿,待其返回柜台找寻手包时发现手包不见,遂报警。警察根据医院内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查找到孙某,孙某遂将手包及包内全部物品交还与杜某。经查,孙某涉案金额为2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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