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山东省莒县陵阳镇某村村民。2001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李某与另外4名村干部在本村站岗巡逻,走到被告王某与其父共同经营的木棒场时,商量到棒场内拿干树枝烤火。5人到场内每人挑选一根小棒扛着走出棒场后,被在场内看护的王某之父发现。王父持一长刀将他们叫住后,5人将棒扔在路上后离去。王父打电话告知儿子王某和女婿,王某闻讯从家中拿一把短把斧头赶到棒场。此时,该村党支部书记电话告知李某等人回到棒场解释清楚此事,李某等人遂又来到棒场。进屋后与王父发生争执,王某持斧头从东屋出来,向李某等人挥动,用斧头将李某砍倒在地。其他4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厮打,王某又将其中3人致伤。
也从家属楼前倒车致人死亡的定罪谈起
2003年1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专版刊登了余向阳、黄宁同志合写的《在家属楼前倒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的案例研讨文章(以下简称“余文”)提出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刑法理论上探讨不深,司法解释又过于原则的问题。笔者想借此案例和话题引申一步,谈谈驾驶汽车在非道路上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定罪的问题,以求教于同行。
“犯罪损失数额”认定的时间界限
案情? 被告人蒙某,系某税务分局局长。1998年12月,被告人蒙某履行职务期间,发现其好友李某任厂长的某棉织厂欠缴应缴税款10万余元,事后蒙某出于好友情面未予征缴。直至2001年案发,某棉织厂应缴的税款10万余元仍未补征。
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
编者按: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官在适用刑法惩罚犯罪时,常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就要做到准确地定罪量刑,方可达到既保护人权又惩治犯罪的目的。法官和刑法学者都为此而竭尽心智,不断研究和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两者间的沟通是非常必要的。本报特在刑事审判专版设立“刑法适用疑难问题二人谈”专栏,约请我国著名刑法专家赵秉志教授和肖中华研究员就刑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对话,希望对刑事审判和刑法研究都有所裨益。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
中国式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索
寿光法院的具体做法
山东省寿光法院推出的举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
山东省寿光法院推出的举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