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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无力还贷外逃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情:1999年1月,无任何资金的张某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盖有中国银行某市支行长城卡转讫章的空白进账单,并假冒某市机械工业物资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名义,伪造了进账金额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张某用假进账单骗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并获准,从而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同年5月至9月,张某以公司名义三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申请贷款共计80万元。2001年年底,张某因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偿付到期贷款而潜逃外地,后案发。
分歧意见: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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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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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缓诉制度及其可借鉴性

缓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但学者的理性思维不应因此而受到束缚。缓诉制度不仅是个理性思辩问题,更直接关涉司法实践。因此,笔者拟以本文对缓诉制度进行探讨,意在抛砖引玉。
一、缓诉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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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2000年10月3日,黄某、王某得知林某在村里设点卖“六合彩”后,便商量用“套码”的方法前往购买。当晚7时,在探得开奖号码后,黄某、王某利用林某尚未得到开奖号码的时间差,共同出资3000元,由黄某前往购买“六合彩”。不料,林某及在场人误认为黄某是公安人员仓惶而逃。尔后,黄某以买“六合彩”中大奖(50倍奖金)、林某未付奖金逃走为借口,纠集高某等人四处寻找林某。当晚12时许,黄某、高某、王某劫持林某关押在一果园。次日上午,高某、黄某对林某进行殴打,并多次逼其打电话让家人拿15万元前来赎人。中午,黄某对高某、王某说出其实际上没有付给林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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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指控抢劫到无罪释放的缘由

2001年7月6日23时许,韩某、陈某酒后到孙某的个体商店买烟,因孙某不在店内,喊门后无人答应,韩某遂将店门玻璃砸烂,窃得“全兴大曲”酒1箱(价值90元)后逃离现场。孙某洗澡后,发现店内失盗,即向途经此处的联防人员杨某、刘某报案。杨某、刘某二人分析现场后,骑摩托车向西追300米,发现携酒西行的韩某、陈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并让其到派出所讲清情况,韩某、陈某为抗拒抓捕与杨某、刘某二人厮打,并持砖将刘某的左拇指砸伤,致杨某左肩胛骨处表皮损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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