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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酌定情节探讨

酌定情节是刑法理论界认识得不尽透彻和全面,立法上不很完备的一个刑法范畴。因其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故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本文拟就酌定情节的概念、功能及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关于酌定情节概念中两种通行观点的商榷
纵观众多的刑法学论著关于酌定情节概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论者几乎在以下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
(1)酌定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之一种。如有人指出:“酌定情节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更具代表性的是,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及《中国刑法学》,都只在“量刑的情节里论及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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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罪名确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直接影响到罪名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罪名的确定包括一法条对应的罪名个数的确定以及在确定罪名个数的基础上对罪名名称的取定两个方面。我国的刑法罪名是由司法解释作出,选择性罪名占了30%多,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一直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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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财物如果没有毁坏,而只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处分,案发时或审判前又不能依法追缴和退赔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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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该行为如何定性

2002年4月某晚10时许,王某、陈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后,窜到某游戏机店(只有店主一人),由王某进店打游戏机,陈某到该店后门敲门数下后随即离开。当店主沈某走到后门时,王某将通往后门的中间门关住并用力顶住木门的插销,在店外等候的李某迅速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铁块撬开抽屉锁,拿走沈放置于该抽屉内的人民币120元。沈某发觉中间门被关后马上意识到异常,从门缝里看到了李某撬锁拿钱的情况,并喊抓贼,但三人已携钱逃离现场。
对该案陈某、李某、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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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

由于艾滋病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已于2000年6月27日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急剧上升,不少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尽快加强立法予以控制,否则艾滋病的流行将成为国家性灾难。更有专家指出应追究故意传播艾滋病者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的立法建议。那么,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一、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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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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