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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入户后劫取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实施强奸等其他犯罪行为为目的,非法入户后又在户内临时起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对该劫财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并认定为具有“入户抢劫”情节。    案情    2016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江剑在浙江省开化县解放街“简味餐厅”门口路段看见被害人徐某醉酒后步行回家,通过听见徐某和朋友叶某某的对话得知徐某家中无人,便产生奸淫徐某的念头,并尾随徐某和叶某某至浙江开化县城金定坞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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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以裸照胁迫被害人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为何宣告不构成强奸?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益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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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梁保权,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博艺,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保权、梁博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保权、梁博艺系兄弟关系,二人共同投资经营广州市番禺区佰鸿电子厂(法定代表人梁保权)和广州市群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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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讯问缺少录像等原因被控运输冰毒14公斤二审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泽雄,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及住所地普宁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朱辉,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泽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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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窃取他人手机号码后非法转让行为之定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伪造原机主身份证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以本人名义将该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2007年6月,被告人王微在浙江省义乌市中国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结识了该公司员工被告人方继民,两人预谋以贩卖移动公司手机“靓号”的方式牟利。之后,方继民利用工作之便从移动公司内部电脑系统查得14个号码的机主资料信息,通过制假证者伪造了14张与机主资料相同的假身份证。同年7月13日至16日,王微分别持上述假身份证到义乌移动公司营业厅,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非法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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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提供“手淫”服务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作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旭均 蒋小美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版一审:(2007)东法刑初字第4803号二审:(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110号 【要点】 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案情】 被告人朱承保(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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