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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将恰特草走私入境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英文名IbrahimAbdulsemed Abdosh),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埃塞俄比亚国籍。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逮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犯走私毒品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辩称其不知道恰特草在中国属于违法物品,其携带恰特草入境是用于自己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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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之痛:警方线人自称系受指令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

     【案情回放】        举报人黄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吴某有贩毒行为,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2016年6月25日21时许,黄某通过微信联系吴某,以300元价格假意求购1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好交易的时间及地点。吴某还通过微信红包收取了黄某 40元好处费。次日1时许,双方如约见面,吴某收取300元毒资后提出变换交易地点,伏击人员见状即将其抓获,同时查获0.48克甲基苯丙胺、毒资300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有毒品再犯及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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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为何法律工作者可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公诉机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明建,男,1991年7月26日生于云南省芒市,阿昌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芒市。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昌,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建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璇、袁慧丽出庭公诉,被告人曹明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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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内盗掘树坑一审获刑十年再审改判缓刑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谢志喜,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2012年12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曾和平,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2012年12月21日被逮捕。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志喜、曾和平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谢志喜携带手电、手套、不锈钢碗等工具,前往吉州窑遗址公园,在一个因栽树形成的地洞内横向挖掘洞壁,挖了一尺深左右,挖到几块带花纹的碗碎片。当日11时许,被告人曾和平到达现场,进洞后沿着谢志喜挖掘的洞壁继续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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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通行中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的认定?

  【案情回放】2015年12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汪志龙因其老板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存在纠纷,驾驶大通牌客车,在短短几分钟的时间内以闯红灯、逆向行驶、小弯大转等违规驾驶的方法追逐拦截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金旅牌客车。后被告人汪志龙又在机动车道上车流密集、非机动车道上不时有骑行电动自行车人员经过、其所驾驶车辆四周近距离内均有车辆、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紧邻绿化隔离带及非机动车道且与其所驾驶的车辆近距离并行的情况下,采取故意向右急转弯的方法撞击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致对方车辆冲上绿化隔离带及非机动车道。经鉴定,大通牌客车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4119元,金旅牌客车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5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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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伪造基层法律服务所印章为何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周某,中共党员,个体法律工作者。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17日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淑英。审理经过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后,河北省迁西县人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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