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罚金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 admin | 2017-12-19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罚金刑执行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四种,即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刑的减免。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人的故意逃避,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和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最后,本文在深入分析影响罚金执行难诸多原因的基础上,具体地提出了完善罚金执行的一系列措施。关健词:罚金刑;执行;问题;完善一、罚金刑执行概述 阅读更多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 admin | 2017-12-19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对犯罪而言,法律应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他方的存在,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与正义的丧失。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前进了一大步,特别是犯罪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则明显置后。正是立法的先天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很难落到实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均衡关系被再度打破,被害人反而沦为社会正义所遗忘的对象。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试作简要探讨。 阅读更多
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 admin | 2017-12-19 在刑法中对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一般主体是针对特殊主体而言的,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适用《刑法》上设有特殊的限制,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对特殊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作了专门的规定,新旧《刑法》第93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属职务犯罪的主体。即是《刑法》第93条中所规定的人员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就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有一般主体履行着特殊主体的“职责”,实施了“职务”犯罪该怎么追究,现行法律对此却未作规定,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又常常遇到,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空白点或在立法中的疏漏。 阅读更多
对盗窃、诈骗主犯不应一概加重处罚 admin | 2017-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实行加重处罚。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按照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的量刑格次加重处罚。 阅读更多
法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行为 admin | 2017-12-19 最近几年来,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中走向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与此同时,反对上述主张的声音也不绝于耳。我们认为,上述讨论,存在着把如何抗制见危不救行为简单化的倾向。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具体而言,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视情节轻重将见危不救行为予以违法或犯罪化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