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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反思刑法第236条第2款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即各自包括那些内容,没有仔细探讨时,似乎属于不言自明的道理。然而,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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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两个问题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学界仍有一些问题理论上尚未展开探讨,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为此,本文就两个疑难问题谈一家之言。
一、销售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特征。至于销售的形式,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是市场销售还是内部销售,是收取金钱还是实物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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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取保候审作为五大强制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这一强制措施对保证公、检、法三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实施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成因以及采取的对策,谈点粗浅意见。
一、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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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被害人权利之保障

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精神的、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理应受到完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人权益问题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罪,因此,有必要从健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出发,重视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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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

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构成犯罪。犯罪类侵权和普通的侵权一样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对犯罪类侵权造成的物质损害,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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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交警部门制作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依据,也是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在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警所确认的交通肇事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从程序上讲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从实体上讲存在着先天不足。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赶到出事现场,抢救伤员,勘查现场,走访相关证人,询问受害人和当事人,根据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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