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作为刑罚种类中附加刑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新旧刑法中,对罚金的判处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新旧刑法比较而言,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具体来看,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罚金必须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判处。
“本犯”对认定渎职犯罪有何作用
部分渎职犯罪的成立,与其他罪犯(本犯)的关系比较密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本犯”的确定标准,理顺渎职罪和“本犯”的罪行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罪至关重要。
被害人行使自诉权须明确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此项规定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加的规定,意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其中,有两个问题不甚明确,笔者试阐述如下: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学生不宜适用罚金刑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不分对象,凡是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都判处犯罪分子交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尤其是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习的大中专学生,往往以罚金代替其它刑罚。如
谈刑事裁判文书控辩结构的修改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的庭审方式已从以往的纠问式改为现在的控辩式,法官不再处于审问者的角色,庭审活动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通过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进行,法官则充当仲裁者的角色,负责判断、辨别控辩双方宣读出示的证据材料、阐述的法律观点,并作出居中裁判。控辩式庭审方式,即发挥了控辩双方的抗辩积极性,又突出了法官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控辩审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