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是一种刑罚奖励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使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更加完善且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部分案例重点论述了立功的四个条件:立功应当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和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立功的实质条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内容;立功的认定条件是立功要真实、有效,达到规定量的要求。笔者还介绍了立功的分类:刑罚裁量中的立功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自首犯的立功和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后到案的立功。笔者认为对立功的处理是“刑罚奖励”,其奖励结果是对犯罪分子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减刑。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所谓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界限的权力,该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且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本文拟从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及合理运作进行探讨。
一、关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颁布施行以前,法官判案主要依据政策,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刑法颁布施行以后,在强调罪行法定原则的同时,实际上限制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但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的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颁布施行以前,法官判案主要依据政策,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刑法颁布施行以后,在强调罪行法定原则的同时,实际上限制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但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的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流浪乞讨有关问题的刑法思考
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在一些大中城市呈增多趋势,乞讨职业化已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操纵、控制流浪儿童或者残疾人进行乞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的蔓延,如任其发展,不仅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影响,而且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挪用公款罪诸问题研究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
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
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三大程序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已明确规定了这一法律制度。在民事和行政审判实践中,通过实行缺席判决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准确及时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实践证明,缺席判决是审判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还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