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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法院在审理一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宣告判决前,存在公诉机关要求撤回案件另行起诉的情况。一审法院审查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新增的准许撤诉用刑事裁定书样式,即样式10(以下简称样式10)及其说明,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被告人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于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应当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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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

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了界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给证据下的定义。后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都接受了这一定义。于是,这一定义就成了我国对证据概念的官方解释。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和诉讼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证据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证据的这一概念越来越暴露出其本身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显得无法操作。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违反了定义不能循环的逻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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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批捕在逃”被告人的追诉时效

在审理公安机关通过追逃抓获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犯罪案件中,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逃跑(以下简称“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时效,即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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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假币犯罪的几个问题

目前,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呈现出数额大、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也严重侵犯了货币的信用,司法实践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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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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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致人损失责任探讨

近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账号、密码等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还率先对此等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投资者提出的这种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诉讼类型,现有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可供参考。本文拟对这种纠纷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实务对策供参考。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
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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